一是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社会公众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购买非法社会组织的“奖项★”★★★“证书★★”★,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等支持。
完善执法措施:在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明确打击对象★★: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调整情况,将具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三类情形的组织作为打击整治对象。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避免误伤★。
二是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党员干部、社会名人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不给非法社会组织“背书”。
三是不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新闻媒体在涉及社会组织的新闻报道过程中,认真核实有关社会组织登记信息★★★,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宣传机会★★,切断非法社会组织宣传渠道。
强化执法协作★★★: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与《通知》相衔接,《办法》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六是不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渠道★。金融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斩断非法社会组织资金来源。
四是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不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场地或服务,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助力★★★”。
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社会公众发现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后,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栏目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举报。本次规章修订,专门规定了公众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的权利和途径,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民政部今天(19日)公布新出台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执法程序等内容。
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的组织,明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避免监管空白。
五是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网络活动平台。互联网企业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平台,加强各类网络账号的开设管理,强化发布内容的审核把关,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网上生存空间★★。
规范执法程序:调整优化取缔程序★★★,切实提升取缔规范化水平★★★。包括增加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细化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
民政部门提醒★★,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更加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偏低,许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换个“马甲”继续开展活动★;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可以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进行查询★★★。凡是查不到就要提高警惕。
增加提级管辖规定★★,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针对地域间、部门间★、层级间分工不够明确问题,《办法》确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工作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民政部先后于2018年、2021年、2023年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结束后,民政部门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续巩固拓展专项行动成果,推动打击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2024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1066个,进一步强化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